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重庆证监局还发布了《关于对郑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郑某通过控制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万里股份的股份占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以及郑某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20%时,均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重庆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郑某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改正前,郑某不得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万里股份股票行使表决权。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郑某违反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买入的在万里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重庆证监局将对郑某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